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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办证登记的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17-02-23 14:49:27  浏览数:

本委提醒市民,因开发商未按期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致使买受人不能按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应承担逾期办证登记的违约责任关于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这是对逾期办理权属证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属于法定的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若涉案房产尚不具备办证条件,只能请求待该房产具备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条件时,由开发商履行协助购房人办理其购买商品房屋的产权证书的相关附随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