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仲裁动态 > 新闻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版)
发布时间:2017-09-11 17:23:01  浏览数:


中国仲裁法修改



2017年9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有关仲裁员资格条件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

此次修改的内容如下:

修改条文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将第三项修改为:“(三)曾任

法官满八年的”。

原条文: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

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