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偿还部分借款
2010年5月,蒋某某向李某某借款4万元,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2011年年底,李某某开始催促蒋某某还钱,蒋某某以手头资金不多为由只还了1万元。之后,李某某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12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返还借款4万元,已经给付的1万元从利息中扣除,还应支付2500元利息。蒋某某认为,之前还给李某某的1万元属于借款本金,只欠3万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
二、部分还款应视为还本金还是利息
该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顺序,应当如何处理,有依据公平原则,清偿时本金利息同时偿还,即还款时候看本金与利息的各占多少比例,按比例偿还;
本文认为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偿还顺序的情况下,应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一)根据《合同法》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该法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对于长期借款合同,要求当事人每一年支付一次利息,可以看出法律更加保护借款人对于利息的获得,所以利息的支付要先于本金的支付。
(二)利息是本金的法定孳息,利息的获得是基于本金而取得的,民间借款的利息是在借款事实发生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本金即没有利息,失去本金,利息也显的无法无据。如果确定先还本后还息的顺序,那么借款人将与本金相等数额的钱款归还后,借款事实即宣告消灭,要求返还利息的也因此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归于消灭,理论上存在导致利息不能得以保护的漏洞。
(三)根据《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贷款人之所以愿意将钱款借予他人,除一般的情感因素外,更多的是希望获得利息的回报,如果借款人要求先归还本金那么必然减少利息的获得,贷款人势必会要求立即归还全部本金,从而终止借款合同。同时,对于民间借贷虽然没有明确约定还本还息的先后顺序,但在银行贷款中,有明确的约定,即先还息后还本,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交易习惯。所以,按照一般借贷关系的交易习惯,也可以确立先还息后还本的还款顺序。
来源: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