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4日下午,我委办公室副主任雷海波组织我委全体工作人员召开了2019年度工作会议。在会议过程中,我委工作人员积极参与、踊跃发言,学习了由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共同讨论了《意见》所传达的相关精神与相关细则,对我委在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反思与改进,并且对于在2019年度仲裁工作的展开进行了初步规划;对于包括实际宣传、网络宣传、案件处理、卷宗管理等方面工作进行了安排,组织协调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在协同处理仲裁工作、提升仲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人员认识水平等方面共同配合,为保证我委在2019年度工作的顺利展开奠定了基础。
通过学习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该文件立足于仲裁工作的实际,对当下我国仲裁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与指导,并传达出以下精神:
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坚持中国特色,保障仲裁事业的发展道路和方向。
仲裁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发展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决定了仲裁委员会的性质。
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统筹研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等工作改革方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服务更加便捷。”
仲裁是我国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便民服务,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对仲裁工作的新要求,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定性必须适应这一新要求。
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仲裁委员会是政府依据仲裁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仲裁委员会的这个性质,为我国仲裁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应该坚持以仲裁法为基础,保障仲裁发展秩序
仲裁法是开展仲裁工作的法律基础,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必须符合仲裁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严格遵循仲裁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仲裁法修改已提上议事日程,在修改颁布之前,要以贯彻现行仲裁法为主线。
1、依法规范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组建和换届。
规范设立主体、组建主体、换届复核、依法登记,分支机构设立。
2、切实保障仲裁机构独立开展工作。
独立于行政机关,不得将仲裁机构作为任何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属单位。依照章程开展工作,不受非法干涉。建议建立领导干部干预仲裁裁决、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3、严格落实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尊重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处分权益。平等对待当事人。
4、坚决纠正扰乱仲裁发展秩序的行为。
这七种现象,应予以禁止:
禁止违规跨地域设立仲裁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
禁止政府出资以外的其他性质资金参与组建仲裁委员会;
禁止挪用仲裁委员会的资产和经费或者将仲裁委员会的资产和经费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
禁止仲裁委员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借贷;
禁止违规分配仲裁委员会财产;
禁止将仲裁委员会、仲裁业务以任何形式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
禁止为争抢案源违规降低仲裁收费、拉案子给回扣等恶意竞争行为。
对扰乱仲裁发展秩序的行为,由组建该仲裁委员会的人民政府予以纠正,上级人民政府监督。
三、改革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激发动力和释放活力
1、加强委员会建设
组成人员多元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依法科学制定章程,明确委员会有关制定仲裁规则、聘任仲裁员、制定工作规划、薪酬管理、审定财务预决算、推选执行机构负责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完善委员会决策机制和议事程序,公开透明、一人一票,民主决策。
要做实委员会,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
强化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责任,不履职的劝退。
2.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发挥机构仲裁的优势作用,实现仲裁委员会管理与仲裁庭独立裁决有机结合。
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在尊重仲裁庭、仲裁员独立裁决的基础上,加强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程序的管理监督,建立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裁决的核阅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的专家咨询制度,落实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和仲裁员回避制度。
3.改进仲裁员选聘和管理工作
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根据不同业务性质、矛盾纠纷解决需求,聘任不同专业、不同领域的人员担任仲裁员,逐步建立分类别、适应多层次需求的仲裁员队伍。
探索聘任基层享有较高威望、善于调处民间纠纷的人士参与仲裁调解工作,根据需要聘任通晓国际仲裁规则、善于处理涉外经济贸易事务的人员担任仲裁员。
探索成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健全仲裁员的聘任资格审查、日常管理、监督考核机制,建立仲裁员准入和退出机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适应仲裁业务发展的仲裁员报酬制度,合理确定仲裁员报酬标准,规范仲裁员报酬管理工作。
4.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赋予仲裁委员会用人自主权,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市场化模式和岗位需要选聘、管理仲裁秘书。
研究制定完善仲裁秘书岗位聘用、职级晋升方面的有关政策,建立符合仲裁行业特点的秘书队伍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和以品德、能力、贡献为导向的评价考核机制。
完善仲裁工作人员薪酬评估、调整机制,形成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奖励激励机制。
加强仲裁秘书的业务能力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提高仲裁秘书服务仲裁庭和当事人的能力,建立操守规范、业务精湛的仲裁秘书队伍。
5.应积极稳妥推进仲裁委员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
在坚持仲裁公益性、确保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赋予仲裁委员会在人事、财务、薪酬制度等方面相应自主权。仲裁委员会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收自支、依法纳税,比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经省级财政、税务、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价格等部门的监督。
仲裁委员会要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仲裁事业发展。
四、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全方位发挥作用
1.服务国家开放和发展战略
积极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和机制的研究,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仲裁机制和组织。
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家自贸区建设、海南经济特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积极探索有关仲裁工作实践,及时总结推广仲裁工作经验,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服务和保障。
2.提升仲裁委员会的国际竞争力
加强国际仲裁法律制度研究,探索国际投资争端仲裁。
支持有条件的仲裁机构积极拓展国际仲裁市场,培养具有国际仲裁能力的仲裁从业人员,提高我国仲裁的国际化水平。
打造成具有高度公信力、竞争力的区域或者国际仲裁品牌。
3.加强对外交流合作
加强与国际仲裁组织及境外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国际调解和国际商事法律规则的制定,提高中国仲裁的国际认知度、话语权和影响力。
4.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行政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间要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发挥好多元化解矛盾机制的作用。
把仲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在解决好传统商事纠纷的同时,把仲裁服务延伸到基层,积极参与乡村、街道、社区的基层社会治理,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涉及财产权益的各类民事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仲裁委员会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纠纷解决。
5.积极发展互联网仲裁
适应互联网等新经济新业态发展需要,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网络化的案件管理系统、与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等平台对接的仲裁平台,研究探索线上仲裁、智能仲裁,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
研究仲裁大数据建设,加强对仲裁大数据的分析应用,推动与相关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构建多方参与的网络治理协作机制,有效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仲裁与互联网经济的深度融合。
6.推进行业协作和仲裁区域化发展
加强商会参与仲裁委员会组建工作,深化仲裁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商会等行业组织的协作,建立专业仲裁工作平台,培养专业仲裁人员,制定专业仲裁规范,促进仲裁的专业化发展。
鼓励仲裁委员会之间开展良性竞争与合作,条件成熟的可以在自愿基础上进行联合,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建立区域性仲裁工作平台,共享资源,推动仲裁区域化发展。
五、加大支持监督力度,推动健康、快速发展
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组建、机构独立、行业自律、
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的仲裁工作新格局。
1.切实加强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确保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各仲裁委员会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排除影响仲裁公信力的制约因素。
2.依法履行政府的支持、监督职责
按照谁组建、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仲裁法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把仲裁事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把仲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听取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仲裁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促进仲裁事业发展,为仲裁独立办案营造环境、创造条件,保障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加强和改进对仲裁委员会的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工作,研究制定贯彻仲裁法和国务院关于仲裁工作政策的具体措施,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由司法部组织贯彻实施仲裁法,研究提出仲裁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监督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厅(局)具体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仲裁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仲裁工作的部署要求和仲裁法的具体政策措施,支持、促进仲裁事业发展。
3.加强行业自律
成立中国仲裁协会,充分发挥协会联系政府与行业、服务仲裁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协调仲裁与其他行业的关系,组织境内外仲裁业务交流合作及人员培训。
加强对仲裁委员会及仲裁从业人员的监督,依照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和协会章程制定仲裁规则、行业规范、仲裁从业人员行为守则,强化仲裁从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及时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加强仲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信用记录及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制度。
4.完善司法支持监督机制
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仲裁事业发展,建立与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沟通有关情况,提高审理有关仲裁案件的效率。
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健全完善仲裁法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保全、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程序,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
5.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加强仲裁委员会信息公开,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要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工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