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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审理案件的时间有多长?
发布时间:2014-12-10 16:33:23  浏览数:

  适用普通程序的国内案件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变更、增加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在变更、增加请求或反请求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

  适用简易程序的国内案件,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裁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报经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以上所述时间,不包括案件的鉴定、公告期间和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延期仲裁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