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普通程序的国内案件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变更、增加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在变更、增加请求或反请求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
适用简易程序的国内案件,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裁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报经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以上所述时间,不包括案件的鉴定、公告期间和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延期仲裁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