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是雾和霾的组合词。雾霾是特定气候条件与人类活动相互作用的结果。高密度人口的经济及社会活动必然会排放大量细颗粒物(PM 2.5),一旦排放超过大气循环能力和承载度,细颗粒物浓度将持续积聚,此时如果受静稳天气等影响,极易出现大范围的雾霾。
我国相关立法及问题
为了治理雾霾,近年来我国在立法方面也做出了很多努力,如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8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严格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及明确相关标准方面都较之前的立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不可否认,今日的相关立法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如无法对一些隐蔽的违法排污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虽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入刑”但难以追责。同时,政策上仅对污染环境严格处罚但对守法的良心企业并没有相应政策支持,以及地方政府仍重发展轻环境的观念难以扭转,使雾霾问题一时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国外治理雾霾的经验
1、英国雾霾治理的经验
英国是最早进行工业革命的国家,英国首都伦敦以“雾都”著称于世。1952年骇人听闻的“伦敦烟雾事件”发生后,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严格措施整治环境。其中包括在立法上确立监测标准、扩建绿地、发展公共交通和严格制约汽车尾气排放。1954年伦敦颁布了《伦敦城法案》以制约烟雾排放。1956年英国颁布了世界首部《清洁空气法》,该法案立足点在于减少煤炭使用量。1974年颁布的《制约公害法》规定了对空气、土地、水域保护条款。通过这些一系列措施的严格执行使得“雾都”获得新生,成为生态之城。
2、美国雾霾治理的经验
美国曾经因为工业排放、汽车尾气等引发了严重的大气污染。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确立了世界上最早的排放权交易机制,并通过修订《空气清洁法案》将排放权交易上升到法律层面,这对我国的环保立法有借鉴意义。洛杉矶在1952年和1955年先后发生的光化学烟雾事件的惨剧促使了美国在1955年颁布《空气污染制约法》。之后,美国相继在1963年颁布《清洁空气法》,1967年颁布《空气质量制约法》,1970年颁布《清洁空气法》。这些逐步完善起来的大气保护法律规范体系使得美国的空气污染制约取得很好的效果。此外,美国采取区域环境管理框架制度以打破州的界限来进行统一管理。美国的环保机构拥有较大权限,其不仅有权进行立法、执法、处罚,而且还能把强制执行和技术改善、监控相结合来开展工作。
3、日本雾霾治理的经验
日本二战后优先发展经济,忽视环境保护,环境污染非常严重。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之间,其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面对了严重的大气污染情况。因此,日本在1967年颁布《公害策略基本法》,但其强调的还是以经济发展为前提。日本于1968年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1970 年 11 月到1971年 5 月日本通过的有关公害的 14 项法案开始从制度上治理公害污染。1972和1973年,日本政府又分别颁布了《无过失赔偿责任法》和《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明确了污染者责任负担原则。此外,《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正案中把立法目的删除了“与经济相协调”的条款,并且规定了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等。其中规定的“直罚制度”强化了污染制约措施,即只要违反废烟排放标准就可以直接适用罚则。日本不断补充修订大气污染立法以及严格执行是其成功治理好大气环境的主要因素。
国内公益诉讼案例
2016年7月2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这起案件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治霾可是个技术活,不光要借鉴他国经验继续完善相关立法,还要加强对排污主体的监管和问责处罚,广大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和个人也应该在公益诉讼及社会舆论方面做出各自的努力。相信不久的将来,便不会再有霾雾缭绕的“人间仙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