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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仲裁的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4-04-30 16:29:27  浏览数:

公信力是商事仲裁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也是商事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随着民事诉讼法、刑法修正案及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进一步规制,虚假仲裁的概念逐渐出现在仲裁理论和实务界的视野中。笔者认为,虚假仲裁虽然在仲裁实务中出现的几率较低,却会极大程度地损害仲裁公信力,应予以充分重视。仲裁机构及仲裁庭应当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虚假仲裁识别和风险防范机制,避免仲裁程序被恶意利用、给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笔者认为,在仲裁实务中,可以结合仲裁程序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对虚假仲裁进行防范:


案件受理阶段:积极提示和预警虚假仲裁风险及后果。就中国大陆地区的机构仲裁实践而言,仲裁机构立案部门在审查仲裁申请材料时,会对仲裁主体、仲裁依据以及仲裁请求等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对其是否具体明确予以关注,结合材料的审查及观察当事人的态度及行事风格,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初步了解争议发生的背景情况,提示其从事仲裁活动应本着诚信、善意的原则,必要时请当事人签署诚信仲裁承诺书。同时,立案部门可视情况对案件材料进行信息标识或说明,为后续参与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做好信息提示及预警工作。

案件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充分关注虚假仲裁风险点。对于可能存在虚假仲裁风险的仲裁案件,仲裁机构的案件管理部门在程序推进过程中应继续关注虚假仲裁风险点。对于虚假仲裁多发的“手拉手”仲裁的案件,应及时和仲裁庭做好沟通及对接工作,提示其进行庭前准备时,进一步关注案件在仲裁程序及实体方面的细节问题,及时做好阅卷笔记和庭审提纲,以便开庭时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

开庭审理阶段:全面审慎地识别虚假仲裁风险点。仲裁开庭阶段是各方面对面攻防、交锋的过程。充分的信息交换、乃至对当事人的“察言观色”,有助于仲裁庭识别是否存在虚假仲裁的风险。

仲裁庭具体可在以下方面有所着力:一是加强庭审整体把控,观察出庭人员的反应和表现。开庭时向出庭人员释明和强调出庭纪律,重申诚信仲裁原则及虚假仲裁的法律后果,通过进一步观察出庭人员在庭审中的表现,如是否存在己方意见自相矛盾、故意让渡己方核心利益或者漠视己方利益,或者过于紧张、词不达意或顾左右而言他等情形, 进一步加强对虚假仲裁的心证或排除虚假仲裁的嫌疑。

二是注重证据核对与审查。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前后矛盾时,仔细核对其出示的证据原件,在没有交易凭证的情况下,不轻信当事人的口头陈述和自认。当事人拒不出示证据原件或者不能合理解释证据的,不予采信。

三是审慎开展庭审调查。对于当事人明显不符合行业惯例和商业理性的解释和说明, 通过适当追问、详细了解合同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背景情况,以仲裁庭的从业经验和对行业的理解作出专业判断并适时回应,提高当事人伪造事实背景的难度。

开庭后到结案阶段:谨慎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决。对于通过开庭仍未消除虚假仲裁疑虑的案件,仲裁庭作出裁决时应更加审慎,确保证据链条清晰、完整的情况下方予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若在案证据不足以使仲裁庭形成心证并认可申请人的主张,仲裁庭可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此外,对于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和解,急于要求仲裁庭出具调解书的情形,仲裁庭更应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慎地审查,经审查确实存在虚假仲裁情形的,经谨慎论证后,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